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青神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29号)精神,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青神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镍、铁、钡、磷酸盐、煤、铝、钼、金、锗/钛)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主要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乡镇、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核实汇总后确定。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经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户调查数据补充、完善非道路移动源数据。
六、普查组织与实施
普查工作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乡镇、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青神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我县的污普工作。
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做好本行业和辖区内的污普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表填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普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三)普查实施。按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实施普查工作。2017年做好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全面普查两个阶段工作;2019年完成总结发布阶段工作,完成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总结验收。
前期准备(2017年3月—12月):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落实部门分工,制定部门协作配合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清查、核查和质量管理等普查工作制度。制订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
清查建库(2018年1月—6月):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质监测,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全面普查(2018年7月—12月):由县污普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污普有关工作。开展清查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总结发布(2019年1月—3月):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编制、发布普查公报。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在省、市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等工作。具体工作进度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
七、部门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普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普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普工作;负责对乡镇和相关县级部门调查的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等普查数据的汇总;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负责提供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消耗数据。负责工业能源消耗情况调查,配合做好工业污普及工业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普、移动源普查相关工作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利用土地调查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做好交通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情况普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县农牧局:负责农业污普工作,组织开展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和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普查。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工作。
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八、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九、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县污普办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县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培训与宣传
县污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的培训。
县污普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府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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