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8〕16号
2018-05-24 17:18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青神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保证供应、稳定市场的作用,确保全县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油粮权属县政府,其规模由县政府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充实地方储备”的要求,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由县政府下达县级储备粮油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由县国粮管理有限公司及达到省级储备粮油存储要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承担承储任务。负责存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五条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季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

第七条县农发行按照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轮换入库费用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油标准由县政府决定;利息补助标准按县农发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收购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价格,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场行情来确定,由具备承储资格的国有企业收购。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根据收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严格按计划文件执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等及中等以上的新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储备粮油入库后,由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油,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储粮条件、较强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资信。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县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仓房和油罐;

(四)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管理、专仓存储、专帐记载)“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仓储管理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标准,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五)按照县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调入和调出。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县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轮换时间:按小麦3年、稻谷2年、菜籽油2年执行,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所储存粮油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进行实施。承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存储期间的粮油品质变化确需轮换的,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县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由县粮食局负责组织采取竞价拍卖方式,拍卖底价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根据市场行情来确定。

县级储备粮油轮入的收购价格,采取承储企业申请,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场行情来确定。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

(一)轮换所发生的新陈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据实拨付给承储企业;轮换产生的新陈价差收益,由承储企业据实上缴县财政;

(二)轮换销售出库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

(三)轮换收购入库费用补贴按省级储备粮油标准计算,由县财政负担;

(四)储存费用补贴按省级储备粮油标准计算、储存粮油占用贷款资金利息按发放贷款银行的基准利率计算,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五)在县财政所承担各项费息补贴到位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因轮换不及时,造成粮油陈化产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县农发行申请信用贷款,县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县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县级储备粮油业务回笼的资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农发行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八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提出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县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本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县级储备粮油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销售县级储备粮油以及进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0.2%)由县财政承担,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

县级储备粮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七章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农发行报送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县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视同省级储备粮油进行管理,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油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由县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县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县粮食局批准将承储有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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